第98章 刑审2 (第2/2页)
五、被告人其情可悯
庭审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学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等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无暴力倾向。虽然生活困难,但被告人并未抱怨,也未起坑、蒙、拐、骗及抢夺之心,完全靠自己自食其力。
被告人来到县里卖水果,是被生活所迫,尽管他用尽全力,但其生活依旧窘困,收入微薄。
尽管生活窘迫,但被告人始终保持善良纯朴之心,无论多么贫穷,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为了获取利益而去伤害他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方轶深吸一口气,调整了下情绪,这可是一条人命啊。
“辩护人是否已经发表完意见?”主审法官见方轶没有表示,问道。
“没有发表完。”方轶觉得他应该再说点什么,否则心里总是感觉堵着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一名卑微的贩夫走卒,在被称为文明的城市里引车卖浆。
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人,我非常想问诸位法官、检察官,当一个人眼看着唯一赖以生存的饭碗被打破,即将走投无路,面对绝境,请诸位将心比心的想一想,你们会不会比被告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终的目标要让这个社会更加的和谐,还是让它更加的惨烈?
生命只有一次!
发言完毕。”
方轶说完后,偌大的法庭寂静无声,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永远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歹毒,法官会没有任何心里压力的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今天的被告却是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普通人,没有凶狠的嘴脸,也没有狠辣的心肠,刑庭的法官们沉默了,辩护人抛出来的问题,法条里找不到标准答案。
最终还是主审法官打破了沉默:“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赵玉田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法官的眼神中闪过一丝复杂。
“就在事发当天,我奶奶得知我杀了人突发脑溢血,走了。我不仅害死了被害人,也害死了我的奶奶,我的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现在的我已经没有家了……”说着,赵玉田再也抑制不住,泪水如洪水一般涌了出来,泣不成声。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后,合议庭集体退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