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 那就试试吧! (第2/2页)
“以上我问的几个问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您的案子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驳回您的诉讼请求是不合适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之嫌。”方轶道。
“但是法院判我输了!您说会不会是银行找了关系?之前给我代理案子的那位律师就是这么跟我说的。人家毕竟是国有大行,咱是小老百姓。”卢美凤道。
呃……这事怎么好说,国人向来有找人办事的习惯,尤其是涉及到巨大利益之时,但是“找关系”的说法毕竟是个猜测,不好确定(凡是能确定的都进去了)。
“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我觉得还有可能是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方轶认真道。
“难道法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吗?既然都是学法的那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不应该是一样的吗?”卢美凤疑惑道。
“应该说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法条的理解也是大差不差的。但是您不能否认,人对事物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就像一个老师教出来的学生,考试成绩千差万别一样。
另外,每个地区的法院会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是现管比县官更好使。所以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各地都有。
当然,您的案子我觉得更多的是法官个人的理解上有问题,毕竟法官判案子是需要有法律支撑的,不能胡来。
这些年省里的法制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放在以前,您说的那种情况还真存在。退一万步讲,对方能把基层到高院的法官都搞定吗?显然不能。”方轶不愿意往银行找“关系”方面说,因为那样的话会有暗示当事人必须找关系才能赢案子的嫌疑。
一旦当事人的这种想法形成,那么是否委托方轶办案子也就无所谓了,如果当事人自己有关系,找个路边的小律师给点钱就能把案子搞定,如果当事人没关系,就会去找有关系的律师,不管是那种结果,案子都跟方轶无关。
方轶没有法院的关系,所以他更希望当事人觉得一审败诉是法官的个人理解问题,同时也给当事人以信心,二审有胜诉的机会。
“嗯,您要是这么说我就理解了。反正也这样了,不上诉肯定输,上诉了不一定会输。那就试试吧!”片刻后卢美凤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