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不要太乐观 (第2/2页)
听了方轶刚才的话,袁长征心中一阵后悔,除了恨自己外,他更狠赵律师,因为当时所有的文件都是赵律师起草的。
“方律师,您刚才说的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这个区别大吗?难道法院的判决真错了?”袁长征想找法律上的漏洞,但是自己不是很懂法,他只能求教于方轶。
“嗯,区别还是挺大的。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被告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按照《刑法》规定,被告人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法院会综合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三年或者四年刑期,这就属于从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有可能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一年半或者两年。
这就是区别。”方轶解释道。
“那和解协议是必须要即时支付完毕才能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吗?有没有其他变通的方法?”袁长征的生意头脑快速开动起来,对于生意人来说,没有什么是不能变通的,哪怕只有一丝的可能性,他也会去尝试。
“根据最高院的指导精神,和解制度有三个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第二,即时全面履行原则;第三,禁止反悔原则。
其实在您与对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对方就不能再反悔,即便对方真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您一开始的担心就是多余的。
您的问题涉及第二个原则,即时全面履行原则。
说实话,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问题,各法院存在分歧。这也可能就是县法院适用减轻处罚,判您儿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方轶解释道。
“按照您的说法,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必就会被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还是有可能维持原判的,是这样吗?”听了方轶的话,袁长征心里稍微踏实了一些。
“有这种可能性,当然这里面运气成分居多。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将会使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是不能加重其处罚的。
另外,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所以二审法院会不会改判,我不好说,但是我建议您做最坏的打算,不要太乐观。”方轶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一审时我们就是太乐观了,结果我爱人到现在还无法接受我儿子被判刑的事实。”袁长征明白方轶的话是对的,凡是都有可能出现例外的情况,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