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第2/2页)
一、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刑,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尚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幅度内正式确定在本地区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
本着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原则,同时参考其他省份规定的量刑数额及本省以往判例的经验,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量刑数额幅度的上限为标准,确定十万元以上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最为合适。
因此,将本案诈骗金额七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更为合适。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袁伟构成诈骗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合适的。”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上诉人做最后陈述。”审判长道。
……
审判长敲响法槌之时,庭审终于结束了,法官并未当庭宣判。方轶松了一口气,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拿出手机看了看,已经是下午两点五十分了。
开庭时他一直处于亢奋之中,注意力高度集中,大脑不停的运转。此时一松懈下来,顿时感觉浑身发软,肚子咕咕的叫个不停。
走出法院,袁长征问道:“方律师,您觉得今天的庭审怎么样?我儿子的案子……”
“庭审还算顺利,估计要不了多久法院就会出判决,您等我消息。”方轶背着双肩背,灌了一大口矿泉水后说道。
“行,那我就等您消息。”袁长征说完,带着家人坐上了路边的奔驰车,离开了。
方轶看了一眼被扶上车的袁伟的母亲杨静,暗道:养不教,母之过,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小的时候多管管孩子,至于长大了蹲监狱嘛。
方轶在读博士时出于兴趣,曾统计过犯罪的成因,应该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是关键因素。
袁伟从小被母亲宠的不行,养成了他肆意妄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性格,再加上成年后接触的人都是些道德不端的主儿,可以说对于他的入狱,他的父母起到了主要作用,他的狐朋狗友只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