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 老救火队员 (第2/2页)
在入秋的时候,李松的行政诉讼案子开庭了。
李松的案子由一位女法官独任审理,被告区公安分局派来一名男警员和一位方面大耳的男律师作为代理人。
方轶猜测,方面大耳的男律师是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
……
“原告,请把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陈述一遍。”女法官道。
“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10113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被被告口头传唤到被告处,随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尿检,因原告尿检呈吗啡阳性,被告认定原告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D,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10113号),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DP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尿液报告,在未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断定原告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食DP,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起诉状完全是方轶蒙着写的,因为当事人能提供的材料仅有《处罚决定书》没有其他的材料,所以,方轶只能硬着头皮写,具体只能看开庭时对方提供的证据了。
方轶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学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方轶把宝押着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上,若是能找到一两个致命的漏洞就可以将案子打赢,如果找不到,那就没办法了,愿赌服输。
“被告进行答辩。”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将原告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后,当日对原告的尿液进行采集并现场检测,检测结论为呈吗啡阳性。
此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承认其于二、三天前在家中吸食DP。于是被告根据讯问笔录和检查报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完毕。”方面大耳男律师底气十足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