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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193章(大章) 春风吹战鼓擂,这个时代谁怕谁呀!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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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李松的行政诉讼案子二审开庭的日子,之前中院通知方轶早上九点半开庭,前一天下午约了当事人,所以方轶不得不起个大早,往市里赶。

方轶拿出案卷后,将所需物品摆在了被上诉人席上,他看了一眼对面的上诉人席,这次只有方面大耳男律师一个人,估计上次参加庭审的赵警官心灵受到了伤害,这次不来了。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居中坐着的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法官,齐耳短发,一脸的英气,她是主审法官;左右各坐着一位男法官,年龄看起来也就三十来岁。

……

“上诉人,请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道。

“上诉请求:一、撤销区人民法院的[2013]冀011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查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十三时许,被上诉人在家中吸食DP,经尿检呈吗啡阳性,经鉴定为吸D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松的供述、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做出对被上诉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证据,对原告李松的询问笔录等,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足以采信,故虽然被上诉人李松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尿检呈阳性,但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李松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吸食DP的事实,判决撤销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做出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中被上诉人对其在自己家中吸食DP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与当日的尿检报告呈阳性的事实互相印证,被上诉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因此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尽管询问的警员与录像中出现的警员不一致,但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违法事实。

虽然在整个过程中,询问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等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也未侵害到被上诉人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但并未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不应撤销上述人的行政处罚。”

说道此处,方面大耳男律师停顿了下,酝酿了下情绪接着道:“‘DP猛如虎’,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都是因为它。DP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吸食者存在巨大的人身危险性。

打击DP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公安机关长期以来艰苦的斗争责任,而且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

DP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着“隐蔽性强、反侦查性高、调查取证难”等特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放纵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上诉人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查处DP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

在本案中,上诉人已认识到执法程序上的瑕疵,一审法院确认行政处罚违法是对上诉人的告诫,但是被上诉人吸食DP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以此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利于打击DP违法行为。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完毕!”

方轶看着手中的起诉书,听着方面大耳男律师的发言,心中暗道:看来对方庭前没少做工作,不仅法律法规用上了,感情牌也打上了,做律师不容易啊,不仅要懂法,还要会表演,情绪得饱满,不容易啊!

其实从内心而言,方轶也痛恨吸食DP的人,当年林爷爷虎门销烟,为的就是国人能有个好身体,现如今都新社会了,还有人自甘堕落,哎!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但是既然接了这案子就得放下内心的厌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才是律师该做的事。说实话,有时候律师办案也挺纠结的。

“被上诉人,进行答辩。”女法官道。

作为一名律师,来而不往非礼也,方轶在拿到上诉状后,做了不少功课,这篇答辩状花费了不少功夫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10113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询问笔录及尿检报告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足以导致上述证据不可信,不应被采纳。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正确、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主要证据仅是询问笔录和尿检报告,但询问笔录却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制作。

询问笔录记载的询问人是赵一冬、冯胜,记录人是赵一冬。但是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却清楚的显示,询问人为赵一冬、周涛,后期还有李兵加入,而且记录人也不是赵一冬。

与案件无关人员周涛、李兵进入询问室对询问笔录进行了修改。在一审庭审时,作为笔录记载的询问人赵一冬,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在被上诉人和一审法官对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询问人质疑时,赵一冬故意逃避回答,这说明,赵一冬对自己未按法定程序制作笔录、收集证据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

另外,尿检报告显示的尿液采集人、检测人皆为赵一冬和冯胜,该两人既是案件承办人,又是尿液采集人和检测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不仅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做出的检测报告也缺乏必要的严谨性、科学性、公正性,更不应该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吸D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两个主要证据皆存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又无其他相关证据,因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证据严重不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予以撤销正确适当,应予维持。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它既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超越法律规范的个人和组织;又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而不是滥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初衷。

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更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而上诉人对于本案行政处罚行为涉及的两份严重违法的证据,不仅熟视无睹,还大言不惭的认为提供的笔录和尿检报告具备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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