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冷笑 (第2/2页)
事实及理由:
孙媛媛系亮美美容院法定代表人,主要在万悦小区底商从事美容美甲业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以来,被告赵月娇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孙媛媛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亮美美容院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导致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肯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方轶没想到孙媛媛的案子这么快就开庭了,也许是年底了,法院又要开始考核了,所以法官加班加点的开庭,审理案件,以保证完成结案率。
“被告答辩。”圆脸男法官面无表情道。
可能是最近连续开庭,法官有点精神不振,总给人一副没睡醒的样子。
“我没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是偶尔跟几位邻居和好朋友说提过亮美美容院和孙媛媛的事。
再说了,亮美美容院仪器不正规、忽悠客户又不是我一个人这么认为,很多去她们哪做过美容的客户都这么说。而且原告的美容店经常开开关关的,她们不好好干,有损失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月娇道。
赵月娇长得清瘦,薄嘴唇一看就能说会道,而且脸上无肉让人感觉为人比较刻薄,一看就不是好相与的主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圆脸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在微信中的业主群里辱骂两原告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二份证据,原告孙媛媛与被告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孙媛媛想通过微信与被告就祛斑美容服务进行沟通,但是被告却对原告进行辱骂和诽谤。
第三份证据,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上述两个证据的微信截屏均是出自原告的手机,都是真实的。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进行质证。”圆脸男法官道。
“被告提供的证据我都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不是我的微信,我的微信名叫阿娇,不是娇娇。这个微信不是我的。不信您看我的手机微信。”赵月娇拿出苹果手机道。
“被告举证。”圆脸男法官道。
“我没有证据。”赵月娇道。
“被告,我问下,你是对微信的内容不认可,还是对微信号不认可?”圆脸男法官问道。
“这个微信号不是我的,我对这个微信号不认可,是她们诬告陷害我。”赵月娇急赤白脸的说道。
“被告,原告提交的微信的微信号是个手机号,这个手机号是谁的你知道吗?”圆脸男法官继续问道。
“我不知道,她们提交的微信你应该问她们,而不是问我。”赵月娇表现的很矫情。
方轶听完,心中一阵冷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