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255章(合并)凌乱在露台的风中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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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看材料看的有点烦了,也可能是烟瘾犯了,谢友和摘掉老花镜,伸了个懒腰,然后看向方轶:“走,吸一根去?”
看谢友和的表情,方轶知道他肯定有话说,便跟着去了露台。
“李律师的沟通能力太差,我给他分了一个案子,结果他跟当事人沟通了半天,说不明白,搞的当事人向我投诉。
当事人说李律师满嘴的法言法语,专业是真专业,可没一句他能听懂的,问个问题捣鼓半天说不明白,只会照本宣科,沟通起来太费劲。后来我找李律师聊这事,他告诉我只会办案子,不擅长跟当事人沟通。
律师办案子靠的就是沟通,与法官沟通,与当事人沟通,哪一样少的了沟通,如果连沟通都成问题,怎么办案子?当事人都摆不平还赚什么钱啊!
我不要求他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当然他也没那本事。但是最起码把法言法语转换成对方能听懂的语言,总该会吧。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是法学院毕业的,他们听不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法条……”谢友和深吸一口香烟,然后发了一顿牢骚。
呃……方轶有些吃惊,千挑万选的好不容易招来一位律师,各方面条件都挺好的,结果问题出在了沟通上。
“老谢,我给你个建议,以后再招聘律师,找那些有执业经验的,一定要有案例的那种。学历其实不是最重要的。
这种人已经被筛选过一茬,各方面能力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来了就能干活,也能替咱俩分担些工作量。”方轶吸着烟想了想道。
“嗯,我也是这么想,律师是干出来的,不是学出来的,妥妥的实践性极强的职业,跟医生一样,这我也知道。
当初不是想招个年轻点的,出差方便嘛,可谁知道会这样。顾老大这次给了咱们诉讼组两个名额,二选一,到时候就算是其中一个掉链子,咱也不怕。”谢友和点头道。
“行啦,别想那么多了。继续招人吧,要不咱俩早晚得趴下。”方轶半开玩笑道。
“哎!也只能这样了。对了,你早上跟着司马君去客户公司,感觉怎么样?”谢友和突然问道。
“客户哪出了点小状况,劳资纠纷,我去上门解答法律咨询了,没啥大事。”方轶道。
“我不是问你这个,我说的是司马君,她没难为伱吧!”谢友和贼眉鼠眼的低声问道。
“没有啊!咋啦?”方轶一头雾水不知道老谢是什么意思。
自从上次跟着司马君去了一次客户公司后,司马君经常叫方轶跟着去上门,搞的方轶都快成了她的跟班了。
“嗯,行!之前咱们团队只有顾老大愿意跟她沟通,现在又多了一个你,谢天谢地,不容易啊!”谢友和道。
“老谢,我有个事不知道当问不当问。”谢友和的话让方轶感觉有些奇怪,便道。
“啥事?你说。”谢友和夹着香烟看向方轶。
“你们为什么都不愿意跟司马律师交流?就因为她喜怒不形于色?”方轶问道。
“这事吧,怎么说呢,有的时候律师合作要看气场,两个律师的气场要是不和,合作起来会感觉特别别扭。
这么跟你说吧,我不是不愿意跟她交流,是气场不和,实在没法跟她交流,跟她一起去见客户,总会感觉特别扭。特别是来去的路上,坐在车里两人都不说话,跟蹲大牢似的,感觉特别压抑。
现在你来了,问题都解决了。”谢友和想了想,嘿嘿一笑道。
方轶算是听明白了,合着牺牲我一个幸福你们大家呗,彻底无语了!
片刻后,方轶想劝劝谢友和,以免自己真的被司马君当成跟班,便道:“谢律师,司马懿曾说过:看人之短,天下无一可交之人。看人之长,世间一切尽是吾师。
尽管司马君律师有很多地方不太……完美,但是她专业能力强,这是她的强项,你不能总盯着她的缺点看,她还是有可取之处的,你跟她多接触接触就知道了。”
谢友和听完,盯着方轶不住的上下打量,看的方轶心里发毛:“小方啊,还是你有学问,那话是不是司马懿说的,我不知道,但是我绝对不信。”
“为啥?”方轶傻傻的看向谢友和,问道。
“因为他们两个都姓‘司马’,是一家子,自己人当然向着自己人啦,说的话不可信!”谢友和一本正经道。
方轶瞪着眼,呆呆的说不出话来,他被谢友和的狗屁理论雷到了!然后凌乱在了露台的风中。
片刻后,谢友和嘿嘿一笑:“跟你开个玩笑,我只相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是一类人,走不到一起,也成不了朋友。同事终归只是同事!”
一周后,刘巧玲的案子开庭了。
在方轶的对面坐着两位检察员,一男一女,正在一脸严肃的做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可能是认为刘巧玲的案子比较简单,法院并未组成合议庭,而是由一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审判员)独任审理。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男法官一脸严肃道。
“被告人刘巧玲,女,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巧玲涉嫌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的丈夫潘宝因贩卖DP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被盗车辆丰田锐志轿车因涉案被扣押。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时许,刘巧玲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丰田锐志轿车的另外一把钥匙将停放在涉案车辆车棚内被扣押的红色丰田锐志轿车开走。后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公安局内部监控录像;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巧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刘巧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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