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368章(合并一章) 投毒案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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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华主任。万主任、尚教授,欢迎两位前辈莅临本次研讨会。另外也欢迎万主任团队的方律师参会,我话不多说,研讨会现在正式开始。
最近我们接了一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案子,这个案子在我们团队内部有很大的争议,所以拿出来给大家分享下,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也请各位律师和专家不吝赐教。
下面我介绍下案子的基本情况,请看大屏幕……”会议室内的灯光立时暗了下来,赵律师手持激光笔,开始介绍案情。
赵律师拿来研讨的刑事案子就发生在本市某县下面的村里,距离方轶老家不是太远。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周月娥家与被害人汪秀琴家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周月娥四十多岁,是个气死小辣椒不让独头蒜的性格。汪秀琴五十多岁,是个不吃亏的主儿,两人在村里都是挂了号的难缠,连村委会主任见了她们都得绕着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两家明显是个例外,两家人死活看不对眼,隔段时间就会来次口水大战。
去年年初时,汪秀琴家修大门口,周月娥指责汪秀琴家的大门口台阶占道,致使他家的拖拉机进不了门,周月娥和汪秀琴站在大街上骂了一整天,来帮工的乡亲们只能停工。后来两家人吵到了村委会,汪秀琴家最后拆了一级台阶才了事。
去年夏天雨水大,经常下雨,周月娥家院子中的雨水灌入了汪秀琴家,两人又各自站在院子里打伞骂了一天,把天都骂晴了,两人仍未消气。
就这样两家人大事骂,小事吵,一年到头嘴不闲着。周月娥没有汪秀琴骂的花哨,这些年两人相互骂架,汪秀琴从来没输过,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年累月下来,周月娥对汪秀琴的恨越来越深,决定找机会报复汪秀琴。
入秋的时候,周月娥见自家孩子拿着一支一次性的注射器,吸水滋着玩,她眼珠一转一把将注射器抢过来,收了起来。
后来趁着家里没人,她从存放杂物的厢房内找出一瓶甲胺磷农药,用注射器抽出了多半筒甲胺磷农药,随后将注射器装在兜里出了门。
汪秀琴家院子旁边有个菜园子,大约有二三分地大小,菜园子周围用山上的荆条扎成一道矮矮的围栏,主要是为了防止村里的鸡鸭跑进去啄食园内的青菜,菜园边上有个小门,上面没有锁,平时汪秀琴家人都是通过小门进出菜园采摘蔬菜。
其实村里人每家都有菜园子,相互之间互通有无去菜园采摘青菜,不用打招呼。汪秀琴家的菜园子也不例外,总有周围的邻居光顾,汪秀琴看到也不会说什么,反正菜园子大,种的蔬菜又多,汪秀琴家也吃不过来。
周月娥揣着注射器走到汪秀琴家门口,见铁将军把门,便放下心来,直奔汪秀琴家的菜园。偷偷溜进菜园后,见有个丝瓜架,周月娥拿出注射器,装上针头,将农药打入了丝瓜架上垂下的十多条丝瓜内。
次日傍晚,汪秀琴去菜园子摘了几条丝瓜和一些叶子菜,晚上炒了和孙女一起吃,她丈夫去村里帮工晚上没在家吃饭,结果当晚汪秀琴和其孙女便出现上吐下泻的中毒症状。
汪秀琴的丈夫见状,急忙找车将二人送去了医院。汪秀琴的孙女经抢救后脱险,汪秀琴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县里的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进行救治,最终汪秀琴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汪秀琴死后,家里办丧事,在菜园的丝瓜架下支大锅做饭,招待来吊唁的亲朋好友,结果来帮忙的村民无意中发现未采摘的丝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将此事告诉了汪秀琴的儿子,众人看后怀疑有人投毒,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丝瓜摘走后,经过化验发现丝瓜内有高毒农药甲胺磷残存,后经侦查人员在村里摸排,发现周月娥嫌疑最大,后来将她叫去派出所进行询问。
周月娥以为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了,在被警察询问之时变颜变色的,没一会儿便全招了。
目前案件已经移送到了中院,等待开庭审理。周月娥的家人跑来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案件。
“以上就是案件的基本情况,目前我们内部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被告人周月娥的行为与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对被告人周月娥往被害人菜园里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应当如何定性?”赵律师道。
见众人不说话,赵律师接着说道。“我先抛转引玉,说下我的想法,我认为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不能完全归因于被告人周月娥,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月娥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向数条丝瓜中注射农药,其毒性有限,被害人汪秀琴因食用存在农药的丝瓜中毒,进而诱发其自身患有的糖尿病,引起高渗性昏迷低钾综合症。
而在送医院急救过程中,县医院诊断不准,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应由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赵律师话音落下后,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接过话筒道:“我是华律师团队的邢斌律师,刚才听了赵律师的发言,我想说下我的想法。
被害人汪秀琴系因农药中毒,进而诱发的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我认为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随后又有几位律师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方轶听着众人的发言,心里明白,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这也是赵律师将该问题抛出来,首先进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结果加重犯)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内,适用刑罚。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仅仅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能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应当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没有性命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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