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章 这是内讧啊! (第2/2页)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分两个刑挡,第一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作相同解释。
如此一来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个刑档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与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该是一致的。
方轶推定,一审法院正是持这种观点,从而认定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一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为十万元以上。
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是十五万元,直到案发一直未归还,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了第二刑档中的刑期,最终判决云齐三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经过不懈的努力,方轶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突破这个关键点,云齐的案子将被改判,刑期大概率会缩短。
坏消息是在法律实践中,同一个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对应的中院之间,一般对待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态度是相同的或者说相类似。
眼下一审法院的量刑态度,极有可能代表了当地的法院的态度。如果是这样的话,基本上这个案子二审就没什么改判的希望了。
方轶的眉头慢慢的皱了起来,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传来一阵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经燃烧到了烟屁的红梅香烟被扔到了地上。
方轶起身,用脚尖踩灭了烟头,叹了口气,只能赌一把了。当然还得看当事人愿不愿。
在方轶看来,《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语言表述不严谨问题(这么重要的法律实在是不应该),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于制定者的语言能力所限(估计是外语老师教的),难免会出现些或大或小的语言表述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最高院和最高检只能一个补丁接一个补丁的补过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将挪用资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次修正后,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针对“数额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口径,但本案发生时挪用资金罪的法条尚未进行上述修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