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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第2/2页)

当年方轶的导师曾告诫过他,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一定要小心,如果不是关键证据最好不要去取证,如果涉及关键证据最好让委托人自己交到法院或者检察院。

在法院判决前,刑事案卷一定不能给当事人看,即便明知这样做不构成犯罪也不要给他们看,因为可能会有你承受不起的风险存在,特别是在自己不熟悉的省份,当地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相关案件有时候是个迷。这就是象牙塔内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的区别。

现在方轶才真正明白导师的良苦用心,刑辩律师真心不容易,时时刻刻都要注意排雷,搞不好就会粉身碎骨。

掐灭了香烟后,方轶打车去了县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和上诉状。接下来就等案卷转移至中院后进行阅卷了。

为什么不在一审法院阅卷呢?其实方轶也想这么做,这样一来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研究案子,起草上诉状。方轶当然也试过,但县法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了方轶的阅卷要求。

还是那句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

对于在一审宣判后才接受委托或指派的辩护律师而言,其必须在上诉期届满前将上诉状提交到法院。

但是《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一二审衔接期间律师的阅卷权。这就给一审后接受刑事案件委托的律师了解案情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给二审辩护人起草有效的上诉状制造了障碍。看起来应该很严谨的事情,实际上却有很多拧巴的地方,律师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先把二审程序启动了再说。

回到律所的方轶开始寻找相关案例,查找资料,准备为李明博做无罪辩护。这个案子只能有两个答案,一个是有罪,一个是无罪,而方轶必须做无罪辩护才能保住李明博的饭碗。

方轶不仅是在为李明博,也是在为自己,为律师群体在努力。今日是李明博,明日保不齐轮到赵明博,周明博,甚至是他方轶。

此后不久,方轶又去了一次豫省,在中院进行了阅卷。很快他得到了中院的开庭通知,李明博案的二审将于一周后开庭。

开庭当天,中院大门前三五成群的站着不少人,一看就知道是律师,因为他们身上有一种独特的气息。

“张律师,你也来了!”一位身形瘦小的中年男律师冲着一位走过来的三十多岁的女律师道。

“今天正好没庭,我过来听听,这是关乎咱律师切身利益的事,又是在咱们本地开庭,得关心下。”女律师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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