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章 万事不求皆顺心,但请不要违背良心 (第2/2页)
“方律师,听您刚才的分析,我们家赵云肯定构成犯罪,只是量刑的问题?”赵凤祥眼神中充满了担忧。
“对,从目前案卷材料和会见的情况看,您儿子赵云大概率构成妨害作证罪。”方轶点头道。
“方律师,这几天我向几个擅长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咨询了下。他们说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趋势,犯罪嫌疑人如果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且据说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
您说我儿子的案子,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赵凤祥的眼神中担忧之色越来越浓,神色紧张。
赵凤祥的担忧是有道理的,诈骗罪是重罪,以涉案金额(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四点九万元)来说,如果构成诈骗罪,赵云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罪,赵云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凤祥肯定不希望儿子构成诈骗罪!
“目前来说,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您说的情况,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观点都比较认可。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突破了‘必须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的边界,认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应该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按照诈骗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当的理由参与诉讼,只是想在其合法的诉讼标的上多占一些他人的便宜,一般不会以诈骗罪论处。
但如果想要非法占有的他人合法财产在整个诉讼标的中占比过高,那性质就变了,法院大概率会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全国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不太好量化这个具体比例。
咱们回过头来看您儿子的案子,魏三儿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通过虚假诉讼仅增加了四点九万元,鉴于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夸大损失、增加诉讼标的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您儿子赵云的案子大概率是不会按照诈骗罪论处的。
而且我去检察院阅卷时,负责案件的检察员也没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很可能检察员根本就没有往这方面考虑。”方轶解释道。
“嗯,您这么一说我心里就踏实多了。还是您解释的详细,之前那几位律师只是那么一说,解释不了这么细。还是您牛!”赵凤祥一脸大写的“服”字。
“您过奖了!”方轶谦虚道。
方轶心中盘算着:说归说,笑归笑,但是律师费是不会因为你夸我两句就打折的。
“方律师,我心里还有一个疑问。”赵凤祥道。
“什么疑问?您说。”方轶道。
“您看啊,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赵云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同案的魏三儿有可能构成帮伪造证据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我回去特意看了下《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第二款规定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两个罪名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更不用说了,与前面两个罪名都不在一个法条内,我儿子赵云与魏三儿应该不属于共同犯罪才对。
共同犯罪不是要求二人必须构成同一罪名吗?如果二人构成不同的罪名,能成立共同犯罪吗?”赵凤祥疑惑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