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章 有点说不清 (第2/2页)
“他提出离婚后,我们就同居了,直到结束情人关系。”周英琪淡淡道。
“嗯,我们再研究下,看看从那个角度辩护合适。你再说说佳月公司给你的那三十万吧,这三十万是怎么回事?”方轶问道。
“我们公司有家供应商,是家科技公司,在当地非常有名,我们每年采购物品都要进行招标。因为业务上的关系,我跟那家公司的老总认识,与他们总助的关系也很好。
赵晓杰知道我与那家科技公司的总助关系好,就请我跟总助打招呼,为佳月公司拉业务。
赵晓杰的外甥女邹佳是学英语的,毕业的院校比较普通,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侄女赵月学习不好,混了个大专文凭,之前在一家小公司做业务。
其实佳月公司就是赵晓杰跟他外甥女和侄女合办的,邹佳是法定代表人,赵月是总经理,佳月公司想跟科技公司做业务但是赵晓杰的面子不够,人家不搭理他,所以他才找到我,让我帮忙。”周英琪道。
“后来佳月公司从科技公司拿到业务了吗?”方轶问道。
“嗯,在总助的安排下,据说拿到了不少好业务,后来为了感谢我帮忙,赵晓杰给了我三十万,说是佳月公司给的。”周英琪道。
“这些款项是你主动交代的,还是被查到的?”方轶问道。
“是他们查到的,我被抓后,他们就把一摞银行转账记录摆在了我的面前,这八百多万都是他们查到的。时间太长了,我早就记不清了。”周英琪道。
“刚才说的这些钱你是怎么处置的?”方轶问道。
“我买了两套房,一套在本市,一套在京城。另外还买了一辆车。”周英琪道。
“购房款和购车款全部都是用的赵晓杰给你的钱吗?”方轶问道。
“本市那套大三居用的他给我的钱,京城那套的购房款大约三分之一是他的钱,剩下的是我自己的钱。车子是用他钱买的。
这两套房子已经被查封了,车子也被扣了,是不是都会被追缴?”周英琪关心的问道。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把握的原则是不让被告人从违法犯罪中获利,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
对于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
我给您举了个例子,您就明白了。假如赵晓杰送你的是房屋,司法机关会追缴房屋。而且近些来,房屋价格增长速度较快,查封时的房屋价值可能是收受时市场价格的几倍或者十几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一般按照被告人收受房屋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认定。
但是在追缴时,不仅要追缴当年收受时的房屋价值,而且会追缴房屋本身。也就是说,受贿数额按照当时的房价确定,但是房产要全部追缴。
如果在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售的,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法院会追缴被告人所获得的卖房款。
您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太一样,属于收受款项后购买房屋,属于另一种情况。”方轶解释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