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5章 为啥不算自首?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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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是这样啊!”卢萍点头道:“方律师,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减轻法院对他们的处罚?”
“方律师,卢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帮想想办法。”云梅插话道。
“他们请的律师是怎么说的?”方轶想了想问道。
“律师说会替他们疏通关系,让他们找被害人要谅解书。”卢萍道。
“疏通关系的事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是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这是可行的,有了谅解书后,法院在量刑时会进行考虑。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说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争取到缓刑。您一定要告诉您弟弟,千万别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着干,要配合调查,因为他的态度将涉及量刑。”方轶道。
要证据有证据,要事实有事实,卢光自己又认了,在方轶看来,这种情况只能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争取宽大处理,没什么好办法。
“嗯,我明白了。那卢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卢萍接着问道。
“卢林的事有点复杂。根据您刚才所述,卢林是在警察现场处理案子时被别人叫过去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够不上自首。”方轶道。
“这是为什么?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机关后说的事情经过,公安说他算是自首。为什么卢林不算?”卢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的说,自首包括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卢林是被人叫去案发现场的,不具有主动性,此后有可能现场有人指认是他砸的奔驰车,所以警察口头传唤,让他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然后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我推测警察已经知道是他干的了,采用口头传唤是为了稳住他,怕他逃走,到了公安机关后警察自然会对他采取措施。
我也是根据您说的案发经过推测的,不一定准确。需要他们委托的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不过您也不用太担心,卢林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卢光被判缓刑,他应该也能争取到缓刑。”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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