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章 三足鼎立 (第2/2页)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害人曹文学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高起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约定或者存在债务,所以不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务,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头发花白的赵律师一脸严肃的说道。
“孙律师,你怎么看?”周慎问道。孙律师是他团队中最年轻,资历最浅的刑事律师,属于人微言轻那种,但他却不这么认为。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仅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设定追诉标准。
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准备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从他的动机和已经做的前期准备来看,符合上述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一、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准备采用捆绑的手段将曹文学劫持到已经准备好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仓库拘禁,索要赃款,其行为符合“使用捆绑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选好了拘禁地点,准备将曹文学囚禁直至对方付钱为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准备了刀具、电击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实施殴打的故意,符合“殴打”等要件。
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该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孙律师道。
周慎看向方轶,眼神中传达着信息:你看我说对了吧,三个人三个意见,谁都有理,又谁都驳不倒对方,三足鼎立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