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章 两条恶犬 (第2/2页)
双方心知肚明,律师费的事就此了结。但史凌的案子却没结,史光勇又找律师写了上诉状提交上去后,便开始四处找知名律师为儿子辩护。
之前史光勇听兰姐说过,她有个朋友擅长刑事案件,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给兰姐打了电话。
“史总,您说的那位李律师,叫什么?”方轶问道。
“叫李什么瑞。”史光勇回忆道。
“是不是叫李翔瑞?个子不算太高,花白头发。”方轶提醒道。
“对,就是他。要不是夏律师一个劲儿的跟我说李律师有多牛,我也不会请他给我儿子辩护。”史光勇气愤道。
“夏律师?”方轶疑惑道。
“对,夏军夏律师,四十来岁,您认识?”史光勇问道。
“之前好像见过一面,不太熟。”方轶一笑。
老话说的好:好汉找好汉,猪尾巴找屎蛋。这夏律师张嘴闭嘴说李翔瑞律师如何如何,两人果然是一丘之貉。
“哦,那家伙也是个大忽悠,这几年从我这儿,弄了不少钱。”史光勇一脸不爽道。
“嗯,听您刚才这么一说,我认为,您儿子的案子有可能不构成抢劫罪。”方轶道。
“是吧!我也觉得我儿子这案子奇怪,公安机关定的是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抢劫罪。我都糊涂了!
方律师,您说我儿子构成犯罪吗?会不会构成检察院说的绑架罪?当时给我儿子戴绿帽子那小子确实是被我儿子关在酒店房间里,我儿子让虎子去拿的钱。”史光勇道。
“我认为您儿子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给您分析下,您就明白了。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说的直白点都是为了钱。但是为达到目的,这两种犯罪所使用的方式却有很大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其给钱;而绑架罪,也就是咱们常说的绑票,则是通过不拿钱就撕票的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付钱财。
由此可见,绑架罪的本质是以‘撕票’为前提,威胁被害人的亲友或利害关系人给钱,而不是直接从被害人手里勒索钱财。
敲诈勒索罪则不一定需要绑架被害人,一般来说,行为人会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勒索被害人钱财,被害人会直接将钱财给与行为人。
您想想,您儿子史凌虽然将对方控制在酒店房间内,但是他并没有打电话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索要钱财,而是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出于‘破财免灾’的心理,主动答应给钱了事,是不是这个道理?”方轶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