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章 故意伤害罪? (第2/2页)
当被告人单广全外出求援返回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站在他家果园的房前。基于对之前有人非法侵入住宅给他造成的惊恐(前因),加之案发当晚阴天,夜色浓,可视度不高,无法认人,被告人单广全误认为被害人系不法侵害者。
见被害人向其走来,被告人怀疑对方要袭击自己,便实施‘防卫’行为,用匕首刺对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惊慌和恐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卫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假想防卫’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问题,被告人单广全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
被告人单广全的‘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单广全主动使用匕首刺杀被害人,导致其死亡,可见案发时被告人是基于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完毕。”检察员反驳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手里的笔停下后,看向辩护席。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实施假想防卫,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认识错误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应为过失犯罪。完毕。”在法学理论上,方轶还是很自信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