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章 引诱作证 (第2/2页)
接受委托后,郭文直去了看守所会见许春根,了解到许春根原是一家铁厂的职工,他利用在厂内工作,熟悉环境的优势,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偷盗厂里的王八铁(铸造用生铁)。案发时来厂里送货的货车司机开着货车偷拉王八铁出厂,被厂保卫科发现,随后报警。
根据货车司机交代,他与许春根是朋友关系,案发当天许春根和另外一位姓李的同事一起合谋盗窃厂内的王八铁,他负责运输,事成后三人分赃。车上的王八铁是许春根和他同事帮忙装的。
经过调查,公安部门认定,许春根等三人一共盗窃厂内王八铁六次,被盗窃的王八铁价值为三万一千三百元。最后一次盗窃的王八铁价值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此后,郭文直再次去看守所会见许春根,在会见中,许春根辩称自己未参与案发当晚的盗窃,案发当晚他一直在朋友时大礼家喝酒。
会见结束后,郭文直将许春明约到茶馆,告诉他许春根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次盗窃,该次盗窃成立与否关系到对许春根的量刑(盗窃罪数额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因为省内没有特殊规定,所以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而许春根的盗窃数额正好卡在线上),如果时大礼能出面作证则最后一次盗窃不能成立,盗窃数额在三万元以下,法院只能认定许春根盗窃数额较大,判处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否则许春根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郭文直让许春明去找时大礼,看看后者是否愿意作证。
许春明一听弟弟的刑期能减少这么多,当天便将时大礼叫到了自己家中。随后许春明又怕自己不专业,时大礼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规范,又将郭文直请到了家里。
郭文直向时大礼介绍了从诉讼材料上得知的许春根盗窃、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以及会见许春根的情况。同时,他告诉时大礼,如能时大礼给许春根作证,可以减轻许春根的罪责,让许春根少蹲好几年大牢。时大礼碍于情面同意了郭文直和许春明的要求。
随后,郭文直以只要时大礼回答“是”或“不是”的形式,对李进行诱导式询问,并制成一份案发之时许春根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许春根无盗窃作案时间的调查材料。
郭文直故意将调查人写成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调查地点写的是时大礼家,并嘱咐时大礼如有人问起调查情况,就说是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在时家调查的。
此后,许春根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许春根当庭推翻了原先的供述,辩称自己当晚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未作案。
为核查案件事实,审判长宣布休庭。
此后,许春根盗窃案的公诉人、法院主审法官与郭文直一起找时大礼调查取证,时大礼的所说与之前的证言一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