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第108章 奸情(5) (第2/2页)
“请肃静!”审判长不得不频频将法槌敲得砰砰作响,以严肃法庭纪律,“肃静!公诉人请继续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裴振亨原系国有企业凤凰证券的员工,在券商系统工作三年后离职,自开投资公司。他曾上财经频道做过‘谈股论金'栏目的特邀嘉宾,业内比较知名。为进一步扩大知名度,他还开了个星光博客,在博客上不定期的布一些极具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财经文章。”
“鉴于被告人突出的专业才华,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从而拥有了一大批股民粉丝。”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裴振亨为实施诈骗活动,在自己的星光博客上布了一篇博文,文章的最后他公布了一个QQ群号码,以交流炒股经验为名吸引了数百名粉丝入群。”
“根据144名受害人的陈述,入群后,被告声称自己有内幕消息,能够调动大量资金拉升股票,足以保障大家的收益……被告以这样极具诱惑力的话为饵,骗取不少入群的股民交纳了数千到上万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信息费、佣金等各种名目的款项,以获得他所谓的一对一推荐优质股票的VIP服务。”
他的情绪登时激动起来,“胡说八道!你们这是污蔑!是含血喷人!是恶意中……”
啪!
法官敲了下法槌,面无表情道:“被告,请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
听到法官的话,他脖子上虬扎的青筋暴胀,厉色叫道:“法官,我根本就没公布过什么QQ群号!也没加过这些人入群,我更加没有骗过他们的钱!这些人都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承认,不承认!”
啪!
法官再度敲响了法槌,“被告,会给你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要再大声喧哗了。公诉人,请继续你的陈述。”
“好的,审判长。钱财得手后,被告向这些交钱的股民推荐了几支股票,可是收益并不如意。有人认为这与被告当初承诺的话不一致,便在群中表达了不满。”
“被告先是将提出异议的人拉黑,然后没过多久,他就于2010年10月1日突然毫无征兆的解散了QQ群。受害人在网上再也找不到他的踪迹,感觉被骗了,于是报警求助。经查,被告人已经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胡说八道!我银行账户里的钱都是我辛苦赚的,那些钱清清白白!我花我自己的钱,怎么叫做挥霍一空?!”他愤怒的反驳,“你们这才是误导性陈述,我抗议,我要上诉!”
旁听席上的人也不安静。
“怕不止376万这个数吧?”有人说,“这些股民在股市中亏损的钱,我猜有可能都成百上千万了,现在有钱人多。”
“那个不好收集证据,亏损的钱又不是直接划给了被告人,除非能提供他操纵股市的证据。否则顶多就是个误信人言,只能怪自己咯。有钱人是多,但傻子更多。”
“有证据又怎样?也不可能把亏损的钱赔给你啊。法律上有个说法,叫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你几十岁的人了,不是傻瓜,你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人家并没有拿刀架你脖子上让你买哪支股票,你自己要信,就自认倒霉呗。”
“那不是被白白收割?”
“A股散户被收割的还少?这件案子的区别只在于---散户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泄怒气的对象。姓裴的要不进监狱,就不足以平民愤,呵呵哒。”
啪!
“肃静!”法官敲法槌重申纪律,“若有旁听人员再大声喧哗,本院将要求你退出法庭。公诉人,请你将起诉书宣读完毕。”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已经取得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经过、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博文截图以及QQ群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罪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振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布虚假消息以及极具诱惑力的话骗取他人财物,不特定受害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不对!不对!”他无视张口欲语的法官,抢着高叫道:“审判长,我没有收过那些人的钱!什么是诈骗?我没有诈骗过他们!这是诽谤!这是诬告!”
“肃静!”法官蹙着眉头,握着法槌重重的敲了敲底座,“被告请注意你的言行举止,现在还轮不到你言!”
……
“他通过QQ跟我私聊,说交八千块的话,每周就给我推荐一只股票。交一万块就优惠些,每周可以给我推荐三只股票。我是炒短线的,喜欢快进快出。我投资比较谨慎,为分散风险,我喜欢一次性买三到四只股票。而且我投入股市的钱有点多,五十万。每周三只股票的话就非常适合我的炒股习惯,所以我就向他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了一万块钱现金,买了一个季度的会员。”